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 公务接待的原则、范围和适用规定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
2.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是指上级单位、外省单位和本市各县、市、区单位因执行任务的、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安排来单位考察学习或指导调研的及有公函的来访人员等公务活动。
二、加强公务接待业务管理
4.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本单位各科室有关公务接待工作事宜。
5.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各科室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遵守公务外出审批规定,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参加本县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格遵守村级公务“零接待”制度,本单位干警职工不得接受村级公务接待。因公下乡镇,一律在乡镇食堂就餐。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6.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办公室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8.各科室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拟定公务接待方案或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主要领导审批。
四、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9.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国内公务活动由对口科室和单位负责接待,办公室负责协办。
班子成员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上级及兄弟单位来开展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对口制定接待方案并做好接待工作,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和住宿。
10.简化迎来送往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口、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笔记本。
11.从严控制陪同人员。省、市单位领导来调研,按照省委、市委规定的要求确定陪同人员;单位领导下基层调研,本单位陪同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12.规范用餐安排。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县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工作餐形式可根据人数采用自助餐或桌餐,中餐一般用自助餐。一般安排在内部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条件的单位,原则上安排到县机关食堂用餐。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13.规范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办公室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14.规范车辆安排。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原则上安排面包车,最多不超过2辆车。 五、严格接待经费审批和结算
15.严格执行接待经费先审批后接待制度,各科室在接到来宾信息后,统一由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6.办公室应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办公室或科室完成接待任务后,应及时核对,结算相关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方式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7.建立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菜单)等。
18.财务应认真审核把关,根据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入账,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做好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六、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
19.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控制数由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一起下达,单独列示。接待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年度控制数以内,如确因临时承担重大接待任务的,在实施接待工作之前,案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严禁超支相应追加公务接待指标。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0.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1.公务接待费用统一记入“30217公务接待费” 支出经济科目,单位财务报表应真实、全额反映接待支出情况。接待费支出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经济科目,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严禁通过账外账、虚开发票、转移支付等任何形式隐匿实际支出。
22.单位自购酒水、饮料等费用支出列入接待费支出科目(省外来客公务接待)。
23.办公室要加强接待场所管理,接待场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室监督,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室每季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主要领导审阅同时按要求报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备案。
八、其它有关规定
25.办公室应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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